李亚玲律师亲办案例
邱某制造、贩卖毒品案成功辩护
来源:李亚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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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黄某、张某、邓某三人商议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邓某筹集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交给黄某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2015年11月底,黄某组织被告人邱某和陈某、李某、钟某、阙某等人在连城县新泉镇温坊村张某的老家制造了3袋约120千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生产约七八天后,因担心罪行被发现,黄某等人将制毒场地转移到连城县新泉镇儒畲村罗某的老房子,并组织被告人邱某和陈某、刘某等人继续制造了10袋约360千克的甲基苯丙胺。期间,被告人邱某参与在现场制毒和与外界联系。两处共制造13袋的甲基苯丙胺,随后黄某决定将甲基苯丙胺贩卖。2015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邱某驾车载黄某、陈某、刘某走高速路前往深圳收取贩卖甲基苯丙胺的钱款,阙某驾驶某商务车载李某、钟某前往邓某的饭店取甲基苯丙胺。取到后由张某驾驶装有甲基苯丙胺的某商务车載着邓某,阙某驾驶某商务车载着李某、钟某上高速路前往厦门,两辆车行至连城县新泉镇高速路口时,阙某、李某、钟某等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3袋共计491.0061千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6-80.0%。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邱某被抓获,检察机关认为邱某伙同他人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491.0061千克,数量大,以贩卖、制造毒品罪提起公诉。

律师观点

作为被告人邱某的辩护律师,本律师会见了邱某,查阅并研究全部案件材料,参加庭审。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邱某参与两次制造毒品,数量共计491.0061千克,邱某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辩护人依据本案事实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认为在制造毒品中邱某应当认定为从犯。针对贩卖毒品,辩护人根据被告人邱某在案件中的情况从主客观要件并结合整个贩卖毒品的交易过程不管是联络买家、搬运毒品、运送毒品进行交易等环节分析被告人邱某的行为性质,所起的作用,提出被告人邱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通过不断的努力,法院最终听取了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人邱某只构成制造毒品罪,属从犯。被告人邱某贩卖毒品的罪名不成立。该案取得了较成功的辩护,维护被告人邱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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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亚玲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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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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