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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主张误工费?
来源:李亚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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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3日15时38分许,被告韩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对向行驶由杨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作为原告的杨某的代理人,代理杨某向法院起诉被告韩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韩某承担,两被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杨某时年64周岁,本案在起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杨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主张误工费。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人的意见,支持原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损失。

律师意见:

1、误工费在法律的认定上并不受年龄的限制在赔偿的计算上与年龄无直接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从上述规定来看,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未排除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公民主张误工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受害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

2、六十岁以上的公民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虽然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但是并未规定年满60周岁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退休在某种意义上讲,更多的是一种待遇,并不是必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我国在劳动法领域也同时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劳动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从现实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广大农民没有退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耕种土地的同时,外出务工仍大量存在,在城镇也有大量退休人员被返聘或者另行从事一定工作。所以说,大多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因此,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与现阶段我国的实际用工状况不符。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因无法劳动而减少收入。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杨某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虽已64周岁,但在事故发生前,原告具备劳动能力,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来源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事故发生前为某公司的员工,符合实际情况,足以证明其有收入来源,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误工费减少。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即使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告杨某误工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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