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玲律师亲办案例
洪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缓刑成功辩护
来源:李亚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0
浏览量:70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闽0802刑初4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27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5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日,被告人余某指使被告人郭某某租赁了龙岩市新罗区某公馆某室从事“XX”的“某某彩”、“某分彩”等网络赌博活动。该场所由被告人余某、王某某、陈某某投资入股,由被告人郭某某购买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并与章某(另案处理)进行现场管理、负责电脑后台管理和指导网络赌博操作流程,同时该场所招募了王某某、李某、李某某等多名员工以网站总代理身份发展会员进行赌博并参与网络分成。2017年3月5日,被告人洪某某投资入股加入该网络赌博团伙,并于同年3月11日,将该场所搬迁至由被告人郭某某租赁的龙岩市新罗区某出租房屋,再由被告人郭某某新添置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以及由被告人洪某某新招募了吳某、刘某等多名员工以网站总代理身份发展会员继续进行赌博并参与网站分成。2017年3月22日,公安人员在某出租房屋抓获被告人洪某某等人,现场查扣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经统计,2017年1月至3月22日,该赌场发展会员参赌资金共计人民币885450元,并获利人民币5万元。期间,2017年3月12日至3月22日,该赌场发展会员参赌资金共计人民币55675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王某某、陈某某、洪某某、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人员基本信息,证实五被告人的身份、年龄等基本情况。

(判决内容较多,无关本律师当事人的内容省略)

7、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7年3月5日余某的农业银行卡收到洪某某的银行卡通过财付通转存的15000元,至3月6日分多笔将该款项支取事实。

8、用户充值和投注情况及情况说明,证实根据电脑截图中的相关数据统计出参赌金额情况。

9、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一张,证实:(1)对扣押的电脑进行电子数据整理和提取,内有显示“某某交流群”、“中国某某彩”的竞猜方式、下注方式、获利方式、注册方式、网站网址、下线用户名、充值金额,通过微信、QQ教人加入网络赌博的话术。(2)2017年2月,3月等日每日均有多个用户进行充值和投注情况。

(其他无关内容省略)

被告人洪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无异议。2、被告人洪某某仅参与某出租房屋三楼工作室网络赌博犯罪,参赌金额只有5630元。3、被告人洪某某参赌时间短,金额小,且无获利分红。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洪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其他无关被告人及律师的内容省略)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审判长:王某某

人民陪审员:姚某某

人民陪审员:谢某

书记员:罗某某、胡某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日

李亚玲律师备注:

本律师为本案洪某某辩护,辩护意见得到法官采纳。被告人洪某某被判缓刑,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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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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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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