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9月初,原告唐某存进入被告xx能源某(福建)有限公司从事采煤工工作。2016年1月12日7时许,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的吕凤煤矿中石门210/25#W采面回采煤炭推重车时被后方自行滑行的重车撞伤。受伤后原告先后被送往龙岩市第二医院和苏坂矿区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书》评定原告为因工伤残九级。原告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后原告收到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因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特向新罗区法院起诉。
律师意见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向龙岩市新罗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项目的赔偿。本案在法院立案后开庭前,原告代理方积极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之后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收到了赔偿款。代理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案通过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双方互谅互让,民主协商,彻底解决纠纷,速度快,使原告及时收到赔偿款,以免诉累。